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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桃源县城北陬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征收办 发布时间:2018-04-13 09:50 【字体:

桃政征告〔2018〕1号

因桃源县城北陬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项目建设需要,县政府拟对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1、兴街口片区80户:东至下街,南至德源和庭小区,西至人民路,北至锦绣和庭小区、湘北公寓小区;2、文明路口片区50户:东至文明路,南至杨学大住宅、德源新城小区,西至德源新城小区,北至中心路;3、建设路片区70户:东至原药材公司围墙,南至房管所宿舍,西至镇西路,北至人民路临街私房。具体以相关部门批准的《桃源县城北陬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项目用地红线图》为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桃源县城北陬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68号)第七条、《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10号令)第十二条之规定,县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的同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含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公众(含被征收人)对《方案》有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县征收办。公众(含被征收人)委托受托人提交书面意见的,受托人需携带公众(含被征收人)及受托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提交书面意见地点:县征收办(县总工会四楼)

提交书面意见时间:2018年4月13日—2018年5月13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36—6627378

邮箱:845708158@qq.com

附件:《桃源县城北陬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3日

桃源县城北陬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桃源县城北陬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项目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桃政发〔20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项目目的

桃源县城北陬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

二、征收范围

1.兴街口片区80户,东至下街,南至德源和庭小区,西至人民路,北至锦绣和庭小区、湘北公寓小区;

2.文明路口片区50户,东至文明路,南至杨学大住宅、德源新城小区,西至德源新城小区,北至中心路;

3.建设路片区70户,东至原药材公司围墙,南至房管所宿舍,西至镇西路,北至人民路临街私房。

具体征收范围以相关部门批准的《桃源县城北陬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项目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主体

桃源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

(三)征收实施单位

陬市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

上述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被征收人确定的方式及计户依据

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有争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计户依据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一证一户。

五、征收补偿内容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奖励标准

(一)补偿方式

1.征收住宅用房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鼓励货币补偿方式。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外,按建筑主体补偿价值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实行等面积调换,并结算住房结构差价和楼层差价。

2.征收非住宅用房补偿方式

征收非住宅房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建筑主体补偿价值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3.征收享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未经登记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自建(加建)房屋和其它建(构)筑物补偿方式

征收在2008年以前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原则上可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80%予以货币补偿;征收2008年至2011年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经住建(规划)或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72%予以货币补偿;未经住建(规划)或城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64%予以货币补偿。2011年以后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由征收实施单位劝其自行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工料补贴;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不予补贴,并由陬市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4.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以下户型的补偿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金额;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对被征收房屋按前项规定计算补偿金额,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3)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陬市镇镇区另有房屋面积合并超过40平方米或被征收人已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二)补偿、奖励标准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

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补偿额度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征收陬市镇镇区内主次干道一线两旁房屋的第一层补偿标准

(1)房产证载明为商业,国土证载明为商业的,按商业用途价值补偿;房产证载明为商业,国土证载明为非商业(住宅)的,在补缴土地商业用途出让金后,按商业用途价值补偿;房产证载明为非商业,国土证载明为商业或综合的,按商业用途评估价值补偿。

(2)房产证和国土证均载明为住宅(非商业),住宅改为商业门店的,除按原用途标准给予补偿外,给予住宅改作商业门店经营性补贴,具体标准为: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5年(含)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每平方米800元予以补偿;5年以下,2年以上(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每平方米480元予以补偿。

(3)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车间、仓库等改作商业门店的,

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年(含)以下、2年以上并实际经营,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营业场地与房屋所有权证一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28%予以补贴;只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任意一证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24%予以补贴。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年以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40%予以补贴;只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任意一证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32%予以补贴;未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补偿。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改作生产用房的,不予调整,仍按办公用房性质评估。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标准

(1)征收住宅房屋的,按1200元/次支付搬迁费(货币安置按一次计算,产权调换安置按二次计算)。

(2)征收房屋需要搬迁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评估确定。

4.因征收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以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每月48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56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以下,临时安置补助费640元/月;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每增加1平方米(以整数计),临时安置补助费在640元/月的基础上增加8元/月,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最高不超过320元/月。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为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县征收办与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合理建设工期约定临时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如遇特殊原因导致临时安置延期,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150%支付,临时安置期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200%支付,以实际延期月数计算。

5.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补偿标准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6倍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县征收办提供房屋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三)相关奖励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励标准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的20%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一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16%给予奖励,其他非住宅按8%给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所调换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被征收房屋(不含构筑物、附属物等)在规定时间签约倒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户64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户96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户144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16000元。非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按主体建筑评估价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0.8%,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一个月以上签定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按主体建筑评估价值的0.96%给予奖励。

4.困难补助标准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以下,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征收范围以外的及陬市镇镇区国有土地上也无住房的,每户给予20000元的住房困难补助。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另有商业门店的(含非住宅改作经营门店),不享受住房困难补助。

5.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励标准

根据本项目地块房屋的坐落位置和产权情况,房屋征收部门把本项目划分为3个片区。第一片区为兴街口;第二片区为文明路口;第三片区为建设路片区。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房搬迁的,每户给予8000元的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

(四)其它政策

1.有关行政事业收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调换房屋办理证照各种必需的行政事业费用,由业主单位负责承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购买房屋办理证照各种必需的行政事业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契税减免: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后新购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在缴纳契税时,由征收部门函告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依法依政策减免契税,不能减免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七、实施步骤

4月上旬完成房屋征收启动前期工作;4月中旬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开始入户调查登记,上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4月下旬开始依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5月中旬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5月下旬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开始签约和搬迁、拆除房屋;7月上旬开始对签约期内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及要件

(一)房屋征收协议签约期限:自房屋价值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要件

1.被征收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各2张;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原件(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结清征收补偿款后由征收部门收回并统一注销);

3.被征人结清当月所耗水、电费用缴费发票(票据);

4.被征收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被征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九、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遇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征收补偿政策调整的,按新的征收补偿政策执行。

(三)本方案由县征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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