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
桃食药工质案处字〔2018〕2号
对桃源县风顺家庭农场等4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案件处罚决定
当 事 人:桃源县风顺家庭农场等4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2017年度企业年报时,发现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办案人员于2018年3月21日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记录材料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按规定当事人应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月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查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已连续二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并且连续2年无纳税记录,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现未进行经营活动。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桃源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当事人行政提示书4份,证明依法向当事人公司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的书证;
证据二、二年未年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记录表4份,证明当事人公司现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书证;
证据三、当事人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机读资料,证明当事人公司登记注册相关事宜的书证;
证据四、工商机关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年度报告机读资料,证明当事人公司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书证;
证据五、国税部门提供未纳税企业名单及关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连续两年未依法向国税部门报税事实的书证;
证据六、地税部门提供未纳税企业名单及关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连续两年未依法向地税部门报税事实的书证。
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桃源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通过桃源县人民政府网站和桃源县邮政局向当事人分别公告与邮政送达了桃食药工质案字〔2018〕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没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而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并连续二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无纳税记录,实地检查发现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现未进行经营活动。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查处。
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吊销桃源县风顺家庭农场等4户企业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并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公章缴回本局。当事人债权债务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自清算完结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
当事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4户)
桃源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8日
附件:
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4户)
序 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1 | 桃源县风顺家庭农场 | 430725200052460 | 燕成凤 |
2 | 桃源县庆伟鞋材加工厂 | 430725000042460 | 文忠庆 |
3 | 桃源县兴隆街乡明杰彩瓦厂 | 430725000016759 | 黄明杰 |
4 | 桃源县美群建材销售部 | 430725000016488 | 张 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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