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桃源县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新部署新要求,坚持以上率下,充分发挥县领导示范带头作用,巩固和拓展全县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坚持不懈改作风树新风,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县委2018年5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
一、关于改进调查研究
1.加强统筹协调。县领导到乡镇(街道)考察调研,要统筹安排,避免在时间、地点、线路上过于集中或轮番。除陪同县委书记外,县委常委一般不同时到同一乡镇(街道)调研。县几大家办公室要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由县委办公室牵头的统筹协调、通气通报等机制,科学编排《全县主要工作重要活动预安排》,统筹安排县领导考察调研活动。严格审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考察调研邀请等事项。
2.注重调研实效。县领导开展调研要围绕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县中心工作精选主题,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在考察点上,领导同志要有更多的自主活动,力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情况,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各考察点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考察装修布置、增添设备、改变环境,不得“踩点”,更不得弄虚作假。县委书记、县长到乡镇(街道)考察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会议听取乡镇(街道)党委(工委)、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作汇报;其他县领导到乡镇(街道)考察调研,可以听取乡镇(街道)关于分管工作的汇报,不召开全局性工作汇报会和由乡镇(街道)几个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汇报工作要讲真话、报实情。县领导调研指导工作,既要讲成绩,也要讲问题,该肯定的肯定,该批评的批评,发现重要问题、了解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领导在考察调研活动中,涉及重大项目、资金、干部人事安排等具体事项时,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自觉规范表态、决定行为。切实用好调研成果,对县领导特别是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调研中提出的工作要求,要强化跟踪落实,加大挂账督办力度,开展定期、不定期回访,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3.减少陪同人员。坚持轻车简从,县委书记、县长到乡镇(街道)考察调研,陪同的县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乡镇(街道)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县委副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到乡镇(街道)考察调研,陪同的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乡镇(街道)可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其他县委常委、副县长到乡镇(街道)考察调研,陪同的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乡镇(街道)可安排1位分管负责同志陪同。考察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大力提倡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深入基层,接触群众,了解实情,掌握第一手资料。
4.简化接待工作。县领导到乡镇(街道)考察调研,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科级负责同志不到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和辖区边界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组织迎送,不摆放花草,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安排各类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尽量安排在单位食堂用工作餐,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不上烟酒,在县城区考察调研不安排用餐。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考察调研尽可能安排集体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考察调研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食宿费。
二、关于精简会议活动
5.减少会议活动。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严格会议审批程序,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须经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进入《全县主要工作重要活动预安排》。县直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县性会议,须经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坚决合并,能一次性会议传达到基层的不层层开会、重复开会。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领导一律不出席各乡镇(街道)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等。涉外会议和重要活动须按规定程序送上级外事部门审核报批。
6.控制会议活动规模、规格和时间。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减少参加人员。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合理安排县领导出席会议,切实减少陪会现象。除县委书记、县长外,其他县领导出席的会议,一般不得要求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分管或联系部门以外的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报县委书记审批。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参加,会期不超过半天,人数不超过100人,不请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一般不请乡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报县委书记、县长审批。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县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7.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除有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确需安排分组讨论的,要精心设置议题,充分安排讨论时间,讨论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不要搞成工作汇报。严肃会风会纪,严格执行会风会纪情况通报制度。
8.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举办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固定资产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场所应安排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场所或财政部门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不得在风景区、度假区开会。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摆设水果香烟、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将其他开支列入会议经费报销。
三、精简文件简报
9.大力精简文件。县领导要带头执行有关公文处理和精简文件的规定,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文件。统筹做好县委、县政府发文工作,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未明确要求发文的,一般不予发文。从严控制文件数量和发文规格,没有实质内容、照抄照搬上级文件、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一般不再印发纸质文件。压缩事务性文件数量,减少配套类、分工类文件数量。科学确定文件密级、保密期限和发布范围。属于县委、县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县委、县政府(含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下同)名义单独行文,不得联合行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印发或转发文件;贯彻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确需发文的,由对口部门自行发文。除县委、县政府重大会议活动需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发布通知外,其他会议活动不得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通知。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直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报文,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转发其制发的文件;临时机构不对外行文。
10.减少各类简报。各部门报送县委、县政府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拟向县委、县政府报送简报的,应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核定简报文号、格式及报送范围。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得报送县委、县政府。
11.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和时效。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对文件、简报等资料的报送程序和格式进行规范,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完善前置审核机制,做到优质高效。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简明实用,严格控制篇幅,部署某领域重要工作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6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举措、经验、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简报要短而精,每期篇幅一般不超过3000字;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应用,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降低运行成本,缩短流转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12.严格文稿发表。严格落实刊发县领导署名文章和个人出版著作请示制度。县委常委代表县委、县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主席代表县政协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个人出版著作,须报县委批准。其他县领导发表个人署名文章,个人出版著作,须按程序报所在党组(党委)批准。除县委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由组稿单位按程序报审并把关负责。
四、关于改进新闻报道
13.简化县领导出席会议活动新闻报道。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进一步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可视情况刊播简短消息,或只报标题新闻,进一步优化县领导出席会议活动报道内容和结构,调整播发顺序。
14.精简全县性会议活动新闻报道。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举办的全县性会议和活动,同一场会议原则上只综合报道1次。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召开的具有全局性重大意义的会议,以及县委书记、县长同时出席并讲话的重要会议,按照批准的新闻报道方案进行报道。
15.规范县领导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更好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县领导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一般不配发照片和刊发侧记、特写、综述等。
五、关于厉行勤俭节约
16.严格执行有关待遇规定。县领导要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规定。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得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单位办公用房要按规定及时腾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公车改革有关规定,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超规格乘坐交通工具,不得违规使用公车接送领导干部上下班;不得违规配备身边工作人员;按规定的时间等要求安排休假休息,实行严格报批制度。
17.严控楼堂馆所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新建、扩建、迁建和购置楼堂馆所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以“学院”“中心”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得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豪华装修。
18.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统筹安排、切实精简县领导公务接待活动,严格规范、控制同一公务接待活动中的县领导和其他陪同人员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自助餐形式。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函告、审批等制度,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和用餐,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用公款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搞“一桌餐”接待;严禁工作日早餐、午餐饮酒或在公务活动中饮酒(经批准的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活动除外)。公务接待出行应当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县领导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廉洁齐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他们谨言慎行、本分做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打着旗号在外面谋取利益的,要坚决制止,涉嫌违纪违法的要主动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禁止领导干部及亲属违规参与企业经营性活动。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求特殊照顾,为在企业工作的亲属提供帮助,搞权钱交易。禁止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
六、关于规范督查考核
20.规范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活动。凡需以县委、县政府名义组织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以及以部门名义组织开展的全县性督促检查活动,须按要求向县委、县政府书面申报,无充分依据一律不得申报。各部门需到乡镇(街道)、县直单位开展考核验收活动的,应依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向县绩效办书面申报,并由其进行初审后,制定统一的考核验收活动方案,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21.规范督查考核行为。经审批同意开展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活动,由各牵头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方案明确的时间、内容和范围组织实施。未经审批同意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活动一律不得开展。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活动中,派赴每个被督促检查或考核验收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5人,具体方式以明察暗访、踏看现场、走访调查为主,不召开专门的汇报会。严禁在督促检查、考核验收中脱离实际搞层层加码或违规召开汇报会、要求主要领导出面接待或刻意强调资料、台账、牌子等形式。
七、关于加强检查落实
22.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县领导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不搞特权、反对特权,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
23.全县各级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每年年底要对执行情况进行1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分别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将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实施办法的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实施办法的情况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
24.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年底通报执行情况,并向县委常委会会议汇报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及时通报曝光。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行有关规定,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会议活动等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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