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源县广播“村村响”工程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桃源县农村广播村村响”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 月13 日
桃源县广播“村村响”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广播“村村响”工程(以下简称“村村响”工程)运行维护与管理,更好地发挥广播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及減灾、避灾、防灾中的应急作用,确保 “村村响”长期响、优质响、安全响,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村响”等三项工程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20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村响”工程在平台播控上实现三级插播、上级优先、应急优先。 其系统平台设县级播控平台(广播中心)、乡镇(街道)级播控平台(广播站)、村(居)级播控平台(广播室)。
第三条 “村村响”工程是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也是加强县与乡镇、村级联系的重要渠道,更是应急避灾、减灾的有力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配合,加强管理,确保畅通。
第二章 运行维护与管理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分级管理与维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传输与播出正常,广播节目安全播出。
县文旅广体局负责对全县“村村响”工程运维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融媒体中心设立县广播“村村响”维修中心(以下简称县维修中心);负责全县“村村响”工程的维修服务和技术指导;负责县级播控平台(广播中心)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广播节目的采编制作和安全播出;负责县、乡、村三级播控平台、无线发射机、播出终端设备(含收扩机、高音喇叭)的维修及乡镇(街道)、村(居)广播设备的维修、运维人员的技术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本级“村村响”维修站,负责本辖区内播控平台(广播站)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广播节目采编制作、安全播出;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村居广播机房的联网联通;负责与有关部门就辖区内“村村响”终端设备用电、电杆寄挂的衔接及备案,并结算电费、移动SIM卡费等费用的支付;负责辖区内“村村响”工程相关设施与设备的巡查,故障设备的拆卸和安装,对一般性故障进行自行维修。不能自行维修的故障设备,应及时送交县维修中心维修。
各村(居)负责本辖区内播控平台(广播室)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安全播出、播出终端设备(含收扩机、高音喇叭)的管护和巡查,故障设备的拆卸和安装,完整收转县级广播节目。
湖南有线桃源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桃源分公司无偿给全县“村村响”工程提供传输网络与通道,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提供“村村响”信号源的插入端口,发生故障时及时排除与维修,确保传输网络的信号畅通。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桃源县供电分公司、桃源县电力分公司、中国铁塔常德分公司桃源办事处无偿为全县“村村响”提供终端设备的架设、电杆(铁塔)的寄挂,资源共享与供电服务,电费由受益单位支付。
县水利局负责山洪预警信息与“村村响”的对接,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与县维修中心衔接,并督促其完成维修任务。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预警信息与“村村响”的对接,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与县维修中心衔接,并督促其完成维修任务。
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村村响”工程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村响”工程各运维与管理责任单位要把运维与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相对固定的运维与管理人员,制定和完善“村村响”运维与管理制度,确保播出安全、运行安全、维护安全。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入侵占、裁留、破坏“村村响”工程设施与设备。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村村响”工程运维与管理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县、乡、村三级各自承担。
第八条 全县“村村响”工程的维修由各乡镇、街道办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县融媒体中心进行,按每村每年1500元标准进行保障。由县财政根据县融媒体中心提交的经乡镇或村居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的维修服务意见表后,据实从乡镇转移支付中切块安排,并于每年10月底前拨付给县融媒体中心专款专用。
第九条 “村村响”代维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 县维修中心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
(二) 县维修中心人员维修所需的公务支出;
(三) “村村响”工程设备维修购置费支出;
(四) 乡镇(街道)、村(居)业务培训费支出;
(五) 其他合法、合理或者经批准的支出。
第十条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村村响”工程代维资金的使用、管理。县文旅广体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该经费的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播控平台的日常运维与管理、广播节目采编制作与安全播出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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