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桃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9〕189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具体包括: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1)已划定的44处水源地。即:漆河镇漆河水厂、漆河镇黄婆店水厂、枫树乡枫树水厂、青林乡浯溪河水厂、枫树乡白洋河水厂、木塘垸乡木塘垸水厂、陬市镇陬市水厂、牛车河镇牛车河水厂、茶庵铺镇太平铺水厂、杨溪桥镇牯牛山水厂、西安镇西安水厂、泥窝潭乡代家棚水库、泥窝潭乡龙门垭水库、泥窝潭乡邵家冲水库、泥窝潭乡徐家冲水库、盘塘镇王家垱水库、盘塘镇干部水库、佘家坪乡金子山水库、佘家坪乡简家坝水库、青林回维乡姜岩水库、青林回维乡莫溪峪水库、夷望溪镇金龙水库、夷望溪镇九渡水水库、夷望溪镇猫儿冲水库、夷望溪镇岩峪水库、剪市镇九龙水库、剪市镇尹家冲水库、热市镇白鹤山水库、马鬃岭镇鹤峰水库、黄石镇金星水库、夷望溪镇龙潭溪水库、沙坪镇芦花水库、理公港镇钟家铺磨子峪水库、架桥镇三角垱水库、龙潭镇桃花溪水库、漆河镇黄甲铺铁甲水库、茶庵铺镇西溪水库、杨溪桥镇野猫溪水库、陬市镇长岭岗水库、三阳港镇太平桥中心水库、郑家驿镇丰隆山水库、郑家驿镇寺坪广溪山水库、县城黄潭洲、黄石水库。(2)未划定保护区范围的饮用水水源地。即: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半径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范围;一级保护范围外延至集雨(水)范围内所有区域为二级保护范围。河流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的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堤内坡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的陆域,为一级保护范围;一级保护范围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不小于2000米、下游边界向下游
延伸不小于200米范围内的水域,沿岸纵深不小于1000米内的陆域,为二级保护范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100米的圆形区域为一级保护范围;一级保护范围边界周围半径不小于500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范围。
2.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即地表水水源保护范围:河流型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 1000 米,下游不小于100 米,两岸纵深不小于50 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湖库型水源地取水口半径200 米范围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水窖水源保护范围:集水场地区域。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取水口周边30—50米范围。
(二)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公布范围。包括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桃源沅水国家湿地公园、望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三)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范围。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规划范围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包括县城和县城以外的建制镇所在地的规划区。
(五)城市规划区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城市
规划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禁止从事规模畜禽养殖活动。禁养区内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小区),应当限期关停或者搬迁。
三、凡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执行。
四、在上述禁养区域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桃政发〔2017〕11号)同时废止。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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