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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6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27 21:08 【字体:

为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和传播,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加强对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繁殖)的经营管理和整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  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湘政函【2018】7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一切行为;禁止使用枪支、炸药、毒药、围猎、狩猎、网捕、电捕、地笼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驯养、经营野生动物;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禁止在集贸市场、商场、酒店、宾馆、饭店、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公共场所收购、加工、销售、宰杀、食用、运输野生动物(包括活体、死体、制品)。

三、  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野生动物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执法活动,突出买卖、宰杀、饲养、繁育、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加强检验检疫执法力度,积极开展联合检查,排查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运输、经营、  宰杀、驯养野生动物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每个公民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自觉做到不猎 捕、不买卖、不食用、不宰杀野生动物;一旦发现非法猎捕、运  输、杀害、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县林业局0736—6622386、县森林公安局0736—6630119)。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桃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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