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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出台

来源:本站发布 发布时间:2008-04-14 10:51 【字体:
      根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基准,切实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桃源县人民政府于4月7日对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及适用条件作出规定,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的通知》(桃政函〔2008〕35号)。

      该规定依据新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农村、城镇居民违法生育的不同情节分别由低到高设定了比以前更高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基准,对于纠正部分干部、群众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放松了的错误认识和不实社会传闻、遏制违法生育行为将产生积极影响。

      根据规定,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将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8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态度恶劣者、婚外生育者、个体工商户、农村党员、干部、私营企业主、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将受到比以前更严肃的处理。其中,符合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一个子女未主动报告超过4年的、在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案件调查过程中有辱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等恶劣行为、拒不配合调查取证且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事实成立的、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私营企业主、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等条件之一的,将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婚外生育的将根据情节和身份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6至8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该文件还对隐瞒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事实的、拒不缴纳或全部、部分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系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农村党员、干部、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一般工作人员的应缴社会抚养费基准分别作出了比以前更高的3至5倍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每再多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将在上述基准之上再依次增加三倍增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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