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受伤截肢 二十年后起诉被驳
20年前,在施工中不慎造成右腿受伤并被截肢;20年后,诉至法院讨要伤残赔偿金。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对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1988年,年仅15周岁的张某在原车湖垸乡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从事建筑施工。一次施工过程中,张某不慎被提升机钢丝挂住绞压造成右腿受伤,后住院接受治疗并被截肢。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张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1990年和1993年,张某找过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主管部门车湖垸乡企业管理站的相关人员。2002年9月30日,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注销后,其人员合并到桃源县四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企业管理站负责。2002年11月19日,企业管理站合并到车湖垸乡经营管理站。但自2002年开始,张某从未找过车湖垸乡经营管理站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主张赔偿事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施工过程中身体受到损害,其所在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依法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原告毫无安全意识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车湖垸乡经营管理站作为主管部门是责任的承受主体,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原告身体受到损害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效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且又不能举出时效中断的有效证据材料。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