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月内九次行窃 三年里四度进宫
一男子两月内连续作案九次,三年里四度进班房。日前,被告人袁明(化名)因犯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双溪口乡村民袁某,因犯盗窃罪,2006年1月20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06年12月18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07年11月21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09年5月21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袁某先后窜至双溪口乡、漆河镇境内实施盗窃9次,盗得现金3405元及精品白沙烟19包,共计人民币3566.5元。4月19日晚,被告人袁某伙同杨某窜至漆河镇李某家实施盗窃时,被李某及周围群众发现并扭送至当地派出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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