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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罪行重 身陷囹圄十一年

来源:本站发布 发布时间:2009-10-16 09:04 【字体:

    六人合谋入户实施暴力抢劫,法网恢恢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蒋义(化名)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蒋义,湖南益阳人。因犯抢劫罪,2002年10月31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之后在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因有尚未结案的抢劫犯罪,2009年3月2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押至桃源县看守所羁押。
    2000年3月12日,被告人蒋义与谌清明、蒋大力、李九(均为化名,已判刑)、刘有才、康为(均为化名,另案处理)纠合在一起预谋抢劫,蒋大力提出到桃源县沙坪镇抢劫张某的商店。3月13日凌晨,蒋大力将被告人蒋义等人带至张某的商店附近,蒋大力提议由李九、康为从厨房后门拨插销入室开门让谌清明与被告人蒋义进屋。因恐被商店老板认出,蒋大力便和刘有才在屋外望风。李九等人在拨插销时惊醒了张某,张某起床查看未发现异常,李九、康为乘张某开门上厕所之机进屋,手持木棒和锄头将张某制服,谌清明及被告人蒋义手持木棒迅速入内,并将闻声起床的张某之妻杨某制服。谌清明、李九、康为强迫张某夫妇跪在地上,由被告人蒋义看守。谌清明、李九、康为劫取室内财物,共劫走现金人民币8000余元、金戒子1枚、金耳环1对、传呼机1个及香烟等物。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02年4月5日,被告人蒋义因涉嫌参与张新发商店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月18日他还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2000年3月13日在桃源县沙坪镇抢劫张某商店的事实,并揭发了同案人参与此次抢劫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义采取殴打、罚跪等暴力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造成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蒋义参与同案人实施抢劫犯罪活动,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蒋义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其它抢劫犯罪事实,并揭发了同案人参与抢劫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蒋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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