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房屋受伤 和谐执行解难
近日,桃源县理公港镇的蔡某接过县法院送来的6015元执行款时,感激之情溢于言表,紧紧握住执行局长廖小平的双手久久不愿放开。
原来,蔡某是村里一名手艺很好的木匠,去年12月19日,他看见邻居王某家的草垛起火,而王某家空无一人,很快火势就会蔓延至房屋时,他急忙赶去扑灭了大火,但不慎烧伤了右手和右腿,花去医疗费等费用6015元。在向王某要求赔偿时,王某以蔡某受伤不是自己造成的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蔡某只好诉诸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去王某家救火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判决王某偿付蔡某医疗费等损失6015元。然而判决生效后,王某仍然坚持认为蔡某受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因此不肯履行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收到蔡某强制执行申请的县法院执行局,本着“以人为本,和谐执行”的原则,既考虑维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又顾及到不损害相邻关系,因此,联合村委会和当事人亲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几次轮番上门工作,在执行人员、村干部的说法讲理和亲友的劝说之下,王某终于认识到蔡某受伤是为了抢救房屋所致,于是想方设法筹借到6015元交到了执行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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