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抢劫犯重罪 潜逃七年终获刑
与人合谋暴力抢劫,挥霍赃款畏罪潜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隐身七年终获刑罚。近日,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以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大勇(化名)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刘双强(化名)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2年1月16日,被告人刘大勇、刘双强与李文、官兵、李申(均为化名,已判刑)、刘全(化名,另案处理)纠集在一起,合谋进行抢劫。次日晚,刘双强与李文、刘全到桃源县漳江镇某发屋,提出找服务小姐刘某,刘某将其手机及780元现金交由发屋业主汪某保管。刘双强、李文、刘全将刘某骗至事先开好的某酒店406房间,欲实施抢劫,但因刘某身上并无财物而未得逞。尔后,刘大勇伙同官兵、李申、李文商议抢劫汪某,由刘双强、刘全看守刘某,防其通风报信。当晚23时许,李文持一把带齿尖刀,官兵、李申各持一把屠刀与刘大勇等4人闯入该发屋,将汪某和另一服务员陈某制服并予捆绑。之后,李文、官兵、李申在屋内大肆抢劫,抢得现金人民币2500元,港币20元,手机2部,黄金手链1条、耳环1对、戒指2枚,铂金项链1条、戒指1枚、耳环1对。之后,刘大勇一伙迅速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刘大勇的家人为其退回赃款1700元及金戒指2枚,被告人刘双强的家人为其退回赃款2000元。2009年8月4日,刘双强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参与抢劫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大勇、刘双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刘大勇系主犯,刘双强系从犯;刘双强自动投案,系自首;案发后两被告人的家人积极退赃赔偿,到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综上,刘大勇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可予从轻处罚;刘双强具有法定减轻、酌定从轻情节,可予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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