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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条例》提高干部选拔工作水平

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13 16:17 【字体:

      贯彻执行《条例》,必须坚持自查自纠,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要在履行程序上解决“偷工减料”的问题。《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不按程序选用干部的问题,如民主推荐时不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只通过座谈几个主要领导来确定考察对象;酝酿环节不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讨论决定时,不是逐个表决,而是打“批发”,等等。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经程序,必须要按部就班,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落实到位。
      2、要在坚持标准上解决“断章取义”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选人用人所必须坚持的标准,概括起来就是“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实绩突出”。但在实际操作中,少数地方和单位没有从整体上把握这一标准,只注重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如只看重工作能力,不注重个人思想政治素质;过分强调资历,不看个人发展潜力;宁用“老实可靠的人”,不用“不好驾驭的能人”,等等。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总结得出来的,相互之间具有辨证的关系,不能割裂开来,必须要从整体上把握。
      3、要在责任落实上解决“疏于追究”的问题。近年来查处的干部中,有少数在提拔或重用之前就已有违纪违法行为,但查处之后,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甚至追究责任的力度还不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没有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对由于个人主观上失误,导致考察对象“带病上岗”的行为疏于追究。因此,必须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加大追究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贯彻执行《条例》,必须坚持探索创新,积极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新机制。
      1、完善立体考察的识别评价机制。由组织部门牵头,与人大、纪检、审计、人事、统计、农业、工业等单位成立干部考核联席会,按照部门职能,明确责任分工,坚持经常性考察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坚持日常工作考察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考察相结合,坚持工作圈考察与社会圈、生活圈考察相结合,对考察对象实行全方位立体考察。通过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汇总分析考核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考察对象。
      2、完善择优汰劣的选人用人机制。要破除论资排辈的观念,看资历而不唯资历,讲台阶而不唯台阶,不拘一格用人才;破除平衡照顾的观念,树立公平竞争的思想;破除求全责备的观念,坚持看本质、看主流、看发展;破除“无过便是功”的观念,提倡“无功就是过”的思想,凭实绩用干部,努力完善“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择优汰劣机制。
      3、完善扩大民主的干部选任机制。
      贯彻执行《条例》,必须坚持严格监督,不断强化执行《条例》的严肃性。
      1、发挥部门监督的作用。建立组织、纪检、审计、信访、政法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干部队伍的现状,相互通报有关干部存在问题的信息,最大限度地发挥各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作用。
      2、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任职前公示制度、任职后试用制度,使社会各方面的知情人都有机会及时反映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情况,为党委在选人用人上正确决策提供线索和依据,防止和避免用人上的失察失误。
      3、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通过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对严重违反《条例》的典型案件,要进行曝光。                                    
      (作者系中共桃源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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