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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发“福利”中饱私囊 我县3人最终被判刑

来源:本站发布 发布时间:2005-08-24 14:56 【字体:

    本网讯 我县教育局下属校办企业公司两名负责人及分管该公司的一名副局长,以“福利”“奖金”的形式共同将15.5万元揽入腰包。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我县法院一审以3人犯贪污罪进行判决。3被告不服上诉后,常德中院判决3人无罪。经常德市检察机关提请省检察院对此案提出抗诉后,省高院近日判决:撤销常德中院的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00年至2002年5月,郑树清、向国忠、陈咏分别利用担任我县教育局下属校办企业公司经理、分管该公司的教育局副局长、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开支、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先后4次共同贪污公款15.5万元。2003年5月,陈咏向我县检察院投案自首。案发后,3被告人均已将所得赃款退赔。2003年11月,我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树清、向国忠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陈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3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3月,常德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我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宣布3上诉人无罪。

  省检察院认为常德中院二审判决不当,于去年10月10日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既在校办公司任职又是教育局干部,工资、奖金均由教育局发放,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原审被告人非法占有的是校办公司的公共财产,采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主客观要件。

  省高院审理查明:检察机关提取的证人证言、书证等与案件事实一致。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是根据原审上诉人陈咏和辩护人的要求而作的不客观真实的主证词。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提出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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