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以开设赌场罪逮捕四名犯罪嫌疑人
近日,经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县公安局以开设赌场罪将宋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逮捕。这是新刑法修正案新增“开设赌场罪”后,县公安机关首次对此罪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2009年4月初至5月下旬,宋某、周某、吴某、刘某等四人纠集在一起策划在佘家坪乡开设赌场,召引赌博人员参赌,分工由宋负总责,周负责赌场服务,吴负责抽头,并准备了收钱的籍子等物,刘负责召集人员。他们先后在刘某某等人家中设赌场50作次,仅在刘某某家就设赌场20余次,抽头渔利四万余元,刘某某获利一千余元。
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一举将这个赌博团伙捣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303条增加一款,设定罪名为开设赌场罪,该罪的最高刑可达10年。”这一立法精神,县公安局对宋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09年7月10日,检察院以该罪名对四人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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