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溺水身亡 父母状告黑砖厂获赔偿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朱某等三人赔偿原告兰某、向某之子小龙死亡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60766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其余40512元损失由原告承担。
2000年5月,漳江镇某村委会经有关部门审批,在该村境内新建砖厂。2008年1月被告朱某等三人合伙购买该砖厂。2008年6月,朱某等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便设立机制砖厂,擅自从事红砖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后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4000元。
2009年8月16日,原告之子小龙(8周岁)与小伟(6周岁)、小辉(12周岁)三人在该砖厂窑对面的坎上玩耍,被告朱某见到后,对三小孩进行制止,并警告其不要在此玩耍。后来,三名小孩来到砖厂范围内另一地方玩耍,见该砖厂原取土开挖的一个深水坑,便脱光衣服准备洗澡。小龙先跳入水坑。后来小伟与小辉见小龙只有头部露在水面,感觉不对劲,便跑到砖厂厂房将小龙洗澡的情况告知了朱某等人。待朱某等人赶到时,小龙已溺水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朱某等三人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红砖生产经营,在原经营者开挖砖厂储水坑后,三被告没有进行填补,而又进行开挖取水,其坑边没有设立任何安全设施、警示标志,故对小龙溺水身亡,三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之子小龙玩耍时自身跳入水坑洗澡,导致溺水身亡有过错责任;原告长年在外务工,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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