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实行“阳光操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本网讯 近年来,我县针对各部门和机关办公设施和设备的采购增加的现实情况,加大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通过实行四项制度,较好地杜绝了政府采购中的漏洞,有效地促进了政务公开的落实到位。
一是实行“三权分离”制度。将采购管理权、采购执行权、资金管理权分离,从源头上保证采购项目安排的合理性,从程序上监督采购行为的规范性,从拨款上审核资金使用的效益性。二是实行全程监督制度。对达1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县纪委、监察局派员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三是实行全程公证制度。由县公证处对全过程进行公证,保证政府采购在“阳光”下操作。四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专项督促检查中发现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单位和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采取廉政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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