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四个对接”加强诉调联动工作
今年,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要求,通过“四个对接”加强诉调联动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截止8月底,该院参与诉前化解矛盾纠纷800余起,防止群体性械斗11起、群体性上访13起,在社会各界的联动协助下调撤案件 515件,全院已审结案件调撤率达67%,较去年同期上升6%;结案后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42.1%,同比增长16%。
一、完善工作机制,实现诉调网络对接。该院积极争取县委政法委和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全县40个乡镇设立了审判执行工作联络站,由乡镇综治办主任担任站长。该站以法庭为核心,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村调解委员会作为网络成员积极参加,并在各村设置了一名诉调联络员。同时,在法院立案庭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由一名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担任专职的人民调解指导员,负责指导纠纷案件较多的县城区及其周边四个乡镇的人民调解工作。
二、建立绿色通道,实现诉调程序对接。该院着力抓好两个环节:首先是诉前委托调解。对于未经人民调解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主动宣传人民调解的特点、优点,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调解的案件,建议当事人寻求行政调解。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法院将案件以委托形式移交给人民调解组织或有关行政机关,调解未成功的,法院及时立案受理。其次是协助调解。对于土地承包、相邻关系及矛盾激化的婚姻家庭案件,在开庭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纠纷发生地,邀请村委会、居委会或其他相关单位共同进行庭前调解。
三、强化业务沟通,实现诉调业务对接。该院加大了业务培训指导力度,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一是办班培训,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系统授课、专题讲座、案例探讨等形式,重点讲解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与基层情况相适应的调解方法、技巧。今年以来,该院共为辖区各乡镇举办培训4次,参训人员达1200余人次。二是包片指导。各基层法庭每位法官负责2-3个乡镇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通过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了解民调组织的工作情况,帮助总结工作中的得失,进行不拘形式的法律咨询和业务指导,会商解决疑难复杂案件。今年以来,该院进行个案指导156次。三是以会代训。法官受邀参加各乡镇村调解组织的例会,在互相交流工作经验的同时,向调解员讲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传达上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精神和有关规定。四是以庭代训。对一些典型案件,基层法庭主动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开庭旁听、庭审观摹,使他们从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他们判断证据、主持调解的能力。
四、坚持依法调解,实现诉调效力对接。对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在坚持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法不禁止即合法”的原则,不轻易否定人民调解的效力,实现了人民调解协议和法庭调解在法律效力上的对接。今年以来,该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89份,制作调解书87份。
一、完善工作机制,实现诉调网络对接。该院积极争取县委政法委和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全县40个乡镇设立了审判执行工作联络站,由乡镇综治办主任担任站长。该站以法庭为核心,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村调解委员会作为网络成员积极参加,并在各村设置了一名诉调联络员。同时,在法院立案庭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由一名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担任专职的人民调解指导员,负责指导纠纷案件较多的县城区及其周边四个乡镇的人民调解工作。
二、建立绿色通道,实现诉调程序对接。该院着力抓好两个环节:首先是诉前委托调解。对于未经人民调解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主动宣传人民调解的特点、优点,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调解的案件,建议当事人寻求行政调解。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法院将案件以委托形式移交给人民调解组织或有关行政机关,调解未成功的,法院及时立案受理。其次是协助调解。对于土地承包、相邻关系及矛盾激化的婚姻家庭案件,在开庭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纠纷发生地,邀请村委会、居委会或其他相关单位共同进行庭前调解。
三、强化业务沟通,实现诉调业务对接。该院加大了业务培训指导力度,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一是办班培训,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系统授课、专题讲座、案例探讨等形式,重点讲解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与基层情况相适应的调解方法、技巧。今年以来,该院共为辖区各乡镇举办培训4次,参训人员达1200余人次。二是包片指导。各基层法庭每位法官负责2-3个乡镇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通过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了解民调组织的工作情况,帮助总结工作中的得失,进行不拘形式的法律咨询和业务指导,会商解决疑难复杂案件。今年以来,该院进行个案指导156次。三是以会代训。法官受邀参加各乡镇村调解组织的例会,在互相交流工作经验的同时,向调解员讲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传达上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精神和有关规定。四是以庭代训。对一些典型案件,基层法庭主动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开庭旁听、庭审观摹,使他们从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他们判断证据、主持调解的能力。
四、坚持依法调解,实现诉调效力对接。对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在坚持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法不禁止即合法”的原则,不轻易否定人民调解的效力,实现了人民调解协议和法庭调解在法律效力上的对接。今年以来,该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89份,制作调解书87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