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唆使贩卖毒品 领刑罚懊悔不已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程某、吴某均系未成年人。2008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某以高额报酬为诱饵,先后唆使程某和吴某贩卖海洛因6次(累计重1.85克),获赃款530元。其中被告人吴某参与贩毒2次,累计贩卖毒品1.15克;被告人程某参与贩毒4次,累计贩卖毒品0.7克。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三名被告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吴某系从犯,均未满18周岁,且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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