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全面启动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工作
计划生育又出利好政策。根据省人口计生委与省财政厅通知精神,我省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起对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进行扶助,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将享受600元扶助金。这是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实施以后国家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又一关怀举措。日前,县人民政府已经全面部署开展这一工作。
根据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 “统一政策,严格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健全机制,逐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负责” 的基本原则,我县成立了由县政府办牵头,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残联、审计、监察、代理发放机构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部门。整个工作自10月20日开始历经宣传培训、调查摸底、申请发证、资格审查、资金发放5个阶段,11月5日前完成本人申报、伤残鉴定、村(居)初审、一次公示等工作,11月15日前完成资料上报、乡镇审核、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复核、二次公示等工作,12月10日前完成上报对象、发放扶助金工作。
省里此次明确的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本人为湖南省户籍公民(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均可);二、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级政策规定生育:(一)子女出生前,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或为事实婚姻。(二)子女出生时,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同期法定婚龄。(三)收养子女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三、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视力、智力、肢体或精神残疾并持有《残疾人证》,等级为二级以上;四、女方年满50周岁,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符合有关具体条件)。具体事宜及详细政策我县户籍公民可到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咨询。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