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行 来源:本站发布 发布时间:2010-01-06 08:31 【字体:小 大】 记者近日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元月1日施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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