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享受更高扶助金
根据省人口计生委通知精神,我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扶助金从原来的600元/人/年分别提高到960元/人/年、1200元/人/年,并扩大扶助范围。
此次政策调整区别对待子女死亡和伤残的独生子女家庭,规定子女死亡的享受1200元/人/年的扶助金,子女伤残的享受960元/人/年的扶助金。因扶助标准提高和享受对象增加,国家、省、市、县大幅度增加此项资金投入。
新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较以前有五个变化:一是女方年龄条件由年满50周岁改为年满49周岁,女方年满49周岁双方即可享受,女方未满49周岁,不论男方是否已满49周岁,双方暂不予享受;二是伤残等级条件从原来的二级放宽到三级;三是夫妻双方未生育,合法收养后子女伤残死亡的,纳入享受范围;四是再婚夫妻一方合法生育(或收养)一子女伤残死亡的,另一方未生育(或收养),双方均享受;五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各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某一方子女伤残死亡的一方享受。
针对这一政策调整,县人口计生局召开各乡镇相关人员会议进行专题学习,部署摸底调查确认工作。目前,经过村级摸底、乡级初审、县级审核等程序,确认工作已经结束,进入存折发放阶段,新确认的385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将与之前确认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一起从个人邮政储蓄存折上领取2007年度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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