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动态>时政要闻>详细内容

婚前按揭购房,离婚后归谁所有

来源:本站发布 发布时间:2008-11-11 08:13 【字体:
    案情回放:张女士于2003年2月按揭买了一套住房,首付10万元。同年4月,张女士与刘先生结婚。婚后,张女士以个人的工资收入偿还房贷。今年6月,张女士与刘先生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但在房屋归属上发生争议。张女士认为,房子系自己婚前财产,应当属自己个人所有。刘先生却说,婚后偿还了20万元的购房贷款,房子他也有一份。那么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时究竟该归谁所有呢?
  律师点评: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除外。婚前按揭购房,婚后以个人收入还贷,房屋产权证也是张女士个人,似乎房子是她个人的婚前财产,应归她个人所有,但是不能被忽略的一个情况是,张女士婚后用来偿还房贷的个人收入,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20万元房贷应当认定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
  综上所述,既然刘先生与妻子共同偿还了购房贷款,那么房屋有一部分就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不过,这一部分共同财产的价值并不是20万元,应扣除两年来房屋的损耗以及按揭还贷的利息。由于房屋不能分割,离婚后,房屋可以归张女士个人所有,但张女士在拥有房屋的同时,应支付一笔钱给刘先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