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团伙罪有应得 6名被告人获刑超8年
3年里四处流窜作案36起,6人盗窃5人销赃涉案68万元。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团伙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袁何、兰明思(均为化名)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8个月至8年2个月不等,剥夺政治权利4到3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到1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南(化名)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半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秦才(化名)管制1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兴(化名)单处罚金3000元。
2005年12月至2008年12月,被告人袁何、兰明思、刘大勇、刘海、赵飞、黄力(均为化名)与马某(另案处理)相互纠集,先后到湖南省攸县皇图岭镇、益阳市南县、浏阳市、常德市鼎城区、县内漳江镇、理公港镇、泥窝潭乡等地,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36起,盗得电脑8台,各种规格单芯或双芯铜芯线1903卷,香烟2131条,潜水泵5台,手机45部,赃物折价共计687042.5元。被告人李南、王国强、黄明、秦才、李兴(均为化名)收购或销售袁何等人犯罪所得赃物。
另查明,被告人兰明思、袁何、刘大勇有犯罪前科。2009年1月被告人李兴、秦才的亲属代为退赃。2009年7月,被告人黄明与受害人孙某、曾某达成和解协议。李兴、兰明思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指认、抓获涉案同伙。被告人黄力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涉嫌盗窃作案线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何、兰明思、刘大勇、刘海、赵飞、黄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南、王国强、黄明、秦才、李兴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兰明思、袁何、刘大勇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兰明思、李兴、黄力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明、秦才、李兴均退赃,酌情可从轻处罚;兰明思等人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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