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普法相结合,化解矛盾促和谐
凌津滩司法所近日在调处一起山林权属纠纷时,将普法宣传融入纠纷调解,取得良好效果。九十年代末,安溪村三组将几处由本组村民郭某等分别承包的山林集中租赁给戴某经营,租赁期为十年。租赁期间,郭某死亡。租赁期满后,戴某利用自己在村里工作的机会,将郭某承包、自己租赁的山林登记到自己的林权证上,由此与郭某的四个儿子发生纠纷。
司法所所长姚远同志经过调查取证证实:此争执山林是郭某生前的家庭承包山,并没有与戴某办理承包权变更手续,按法律规定,其子享有继续承包权。考虑到近期山林权属纠纷较普遍,此纠纷具有代表性,姚所长没有简单确权了事,而是联合林业部门组织召开群众大会,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向群众宣传山林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政策。并请该镇林业站站长姚华春同志专题宣讲了相关林业法规。达到了调解一起纠纷,宣传一部法律,教育一批群众的良好效果。
司法所所长姚远同志经过调查取证证实:此争执山林是郭某生前的家庭承包山,并没有与戴某办理承包权变更手续,按法律规定,其子享有继续承包权。考虑到近期山林权属纠纷较普遍,此纠纷具有代表性,姚所长没有简单确权了事,而是联合林业部门组织召开群众大会,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向群众宣传山林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政策。并请该镇林业站站长姚华春同志专题宣讲了相关林业法规。达到了调解一起纠纷,宣传一部法律,教育一批群众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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