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动态>时政要闻>详细内容

湖南发布禁令丨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

来源:新湖南 发布时间:2018-09-12 09:09 【字体: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具体行动。

今年7月,中央第八巡视组在向我省反馈巡视意见时指出,一些地方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工程项目,“提篮子”谋取私利问题突出。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将整治“提篮子”现象列为巡视整改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台专门针对“提篮子”的禁止性规定。

《规定》所称“提篮子”,是指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公共资源交易、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许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金融、财政项目资金分配等领域,充当中介,以居中斡旋、提供帮助、与他人(个人或者单位)合作等方式,为他人获取利益、谋求私利的行为。

《规定》从行为主体、主要领域、主要方式、行为特征等方面,对“提篮子”进行了明确界定,从公共资源交易、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六个方面开列禁止“提篮子”的负面清单。

《规定》明确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实施“提篮子”行为。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发现以领导干部名义“提篮子”的,按照“不信、不见、不理、不办”原则处理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检举、控告“提篮子”的,要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规定》严格要求领导干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批条子、打招呼、请托说情、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等方式,为他人“提篮子”提供便利、帮助,也不得纵容或者默许他人“提篮子”;领导干部之间不得为“提篮子”提供便利、帮助。发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篮子”,或者他人以本人名义“提篮子”,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未制止、未报告的,从严处理。

《规定》明确了责任追究等措施,强调各级党组织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执行不力,导致“提篮子”现象在本地区、本单位频发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有关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主动给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篮子”创造条件、提供机会的,从严处理。

附规定全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7日

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权力运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提篮子”,是指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公共资源交易、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许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金融、财政项目资金分配等领域,充当中介,以居中斡旋、提供帮助、与他人(个人或者单位)合作等方式,为他人获取利益、谋求私利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教育、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

第五条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实施下列“提篮子”行为:

(一)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医药购销以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国有产(股)权、水权、林权、碳排放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中“提篮子”;

(二)在项目报建、规划许可变更、容积率调整、用地性质改变、违法建设处置等房地产开发领域中“提篮子”;

(三)在矿业权审批、特许经营权许可、资质资格认证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中“提篮子”;

(四)在资产经营处置、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投融资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提篮子”;

(五)在存贷款、债券、股票、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业务中“提篮子”;

(六)在环保、交通、产业发展、农业、教育、科研等财政项目资金申报、审批、分配和使用中“提篮子”;

(七)其他“提篮子”的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批条子、打招呼、请托说情、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等方式,为他人“提篮子”提供便利、帮助,也不得纵容或者默许他人“提篮子”。

第七条领导干部之间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相互为对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篮子”提供便利、帮助。

第八条领导干部发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篮子”的,或者他人以本人名义“提篮子”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在30日内向同级或者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

第九条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发现以领导干部名义“提篮子”的,不论真假,应当登记在案,全程留痕,并按照“不信、不见、不理、不办”原则处理,同时向同级或者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也可以向相关领导干部本人报告。接受报告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发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篮子”,或者他人以本人名义“提篮子”,应当制止未制止、应当报告未报告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或者人员未履行第九条规定的登记、报告义务,或者明知违规予以办理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主动给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篮子”创造条件、提供机会的,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对假冒领导干部“提篮子”的,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导致“提篮子”现象在本地区、本单位频发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有关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检举、控告“提篮子”的,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监管查处不力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委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监委承担。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

(编辑:官必珍)

(审核:曾新民)

(签发:王帮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