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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清网行动】散布网络谣言等有害信息,4人被依法处罚!

来源:县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8-11-15 10:17 【字体:

2017年以来,为净化舆论环境,维护社会稳定,营造和谐有序的舆论氛围,在桃源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县委网宣办、县公安局网监大队联合开展了清网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那些无意制造和传播者以说服教育、正面引导为主,对在网络编造传播发布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依法打击。

案例1

2017年4月6日,有网民在名为 “故乡论坛”的微信群内发布衡阳市主要领导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的信息,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就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经查实,此消息系谣言信息。

随后,公安机关将散布谣言信息的何某传唤至桃源县公安局。经询问,何某承认了违法事实,并保证以后不再转发此类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桃源县公安局对何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案例2

2018年7月25日,桃源县陬市镇居民庄某某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消息称桃源交警大队陬市中队民警廖某某办案不公,包庇肇事者。

经公安机关查实,办案交警并没有包庇肇事者的违法违纪行为,完全是庄某某造谣诽谤。发布消息者庄某某也对其发布不实消息、诽谤民警廖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随后,民警对其进行了警示谈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庄某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案例3

2018年10月23日,县委网宣办监测到一段称“桃源金堰猪发病了,猪肉不能吃了,已经掩埋了几百头猪”的谣言视频在微信群传播,引发不少网民转载传播,造成了社会秩序混乱和群众心理恐慌。县委网宣办立即通报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建议展开调查。

经公安机关调查,造谣者为桃源县青林乡金堰村处理非洲猪瘟的挖机司机聂某某,其承认了在不了解非洲猪瘟疫情的情况下,私自拍摄视频,造谣生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桃源县公安局对聂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4

2018年11月5日,桃源县漳江街道居民陈某通过某小区业主微信群转发沈阳有关人员食用猪肉后因猪瘟死亡的谣言,该谣言发出后造成大量转发,引起公众心理恐慌。县委网宣办监测到此信息后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经核实,该谣言的制造者刘某已被沈阳警方依法处理。

11月10日,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其系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桃源县公安局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并对有关微信群群主的监管不力予以训诫。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相信各位网友对网络谣言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到底什么是网络谣言呢?我们来听听百度百科怎样说——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微博、国外网站、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政治人物 、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

各位网友:

恶意造谣,污蔑诽谤是违法行为,编辑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同样也触及法律红线,会受到法律制裁!面对海量的网络信息,我们衷心的希望各位网民朋友,坚守以下三点:

面对偶发性事件,坚决不做谣言的 “制作人”。在生活、工作中,遇到偶发性事件,不要在未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凭借想象,用夸张、联想等方式,通过网络编辑散发信息。

面对未证实的信息,坚决不做谣言的“编辑器”。在微信群组、朋友圈或其他网络媒体上,看到未经官方证实的信息,不要自认了解情况,先入为主,根据自己的片面了解或道听途说,进行二次编辑和转发。

面对互联网流言,坚决不做谣言的 “快递员”。谣言的扩大在于转发。发现已被证实的谣言或疑似谣言,任何人都不得继续转发,坚守法律法规底线,对身边出现的谣言,要积极劝解,距离生活较远的,做到不评论、不转发、不给谣言留下任何生存空间。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营造和谐有序的舆论氛围,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中央出台了《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下面小编带领大家来学习一下:

(编辑:官必珍)

(审核:曾新民)

(签发:王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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