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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人,这些医保骗保行为,你应当知晓!(附举报电话)

来源:桃源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18-12-03 10:05 【字体:

11月29日,桃源县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推进会召开。

副县长汤赛男强调,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到人,确保行动取得成效;要建立长效机制,聚焦重点领域,加强监督,做到执法必严、违规必究,规范医疗保障运行秩序。

那么,哪些属于医保骗保行为?骗保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怎么举报骗保行为?小编一一为您解答!

哪些属于医保骗保行为?

协议医疗机构

1、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等行为;

2、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行为;

3、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行为;

4、协助参保人员开具药品用于变现,从而套取医保基金等不法行为;

5、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

6、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行为;

7、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8、不合理诊疗和其他违法违规及欺诈骗保等行为。

协议药店

虚记、多记药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串换药品、物品等套取医保基金;诱导参保人员留存空刷社保卡等。

参保人员

出借本人社保卡给他人使用;冒用他人社保卡就医;未病称病,替他人开药、过量开药并倒卖药品;伪造或虚开医疗票据报销;与医保定点服务机构串通,串换、多记、虚记医保项目费用、空刷社保卡及配购与本人疾病无关药品等。

会受到什么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务的行为。

怎么举报骗保行为?

桃源县职工医保中心:0736-6610897

桃源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0736-6627556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任何违规骗保行为都是对全体参保人利益的侵害,一旦发现您身边有医保骗保行为的,请大家及时进行举报。

(编辑:官必珍)

(审核:曾新民)

(签发:王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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