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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桃源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19-01-16 10:15 【字体:

春节将至,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2018年,桃源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对燃放烟花爆竹作出了严格规定。敬告广大市民,2019年春节期间,桃源县城区仍然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通告》全文刊发如下:

桃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城为:东以沅水东岸向东延伸1000米为界;南以艟舫路为界;西以桃花大道向西廷伸50-300米为界;北以延溪路为界。具体范围以桃源县城区禁放烟花爆竹范围标示图为准,以设立“禁止燃放”标示牌为界。

二、上述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以任何事由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

三、宣传、公安、城管、环保、安监、教育、科工、商务粮食、民政、食药工商质监、司法、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规定。

四、对在上述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县城管执法局举报电话:662822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桃政通[2013]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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