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2018年增补办案经费专项绩效自评

来源:桃源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9-07-22 16:20 【字体:

附件1

2018年度公安局

增补办案经费专项资金绩效报告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本项目实施单位为桃源县公安局,桃源县公安局属行政机关,全局编制人数408人,实有在编人员370人,离休2人,退休174人,临聘人员267人

具体实施单位为县公安局各二层单位。

(二)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县公安局增补办案经费是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因县看守所整体搬迁新建而暂停使用、犯罪嫌疑人需羁押在常德市第一看守所(以下简称市看守所)而增加办案成本的专项资金。该专项是由县公安局提出,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之后,由人大审核通过工并列入财政预算。因县看守所正在建设之中,看守所的羁押工作暂迁至市看守所,每年需向市公安局交纳看守所运行经费60万元,同时不管是刑拘送押还是提审,都需要前往市看守所,大大增加了差旅费、车辆运行费等办案成本。

 项目年初预算100万元,全年实际拨付100万元。

二、项目绩效目标

(一)项目绩效总目标。

     因桃源县看守所整体搬迁新建,2017年8月起桃源县看守所日常羁押看管工作转到市看守所,保证看守所职能和工作的有效延续。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发挥社会震慑作用,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服务对象满意度达90%以上。

(二)2018年绩效目标。

1、产出数量。全年共刑拘600余人。

2、产出质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办案,办案准确率达100%。

3、产出时效。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办案及时率达100%。

4、产出成本。办案经费支出合理合规,不超过年初预算总额100万元。

5、项目效益。保证案件办理的延续性,不因县看守所的修建而中断办案工作;维护辖区内社会秩序稳定,治安状况良好;年内刑事发案率同比下降5%。

6、满意度。社会公众的满意度达90%以上。

三、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一)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安排落实、总投入等情况。2018年我局在此项工作上共投入100万元,其中县财政拨入100万元专项经费。

(二)项目资金(主要是指财政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今年我局用于此项工作的经费具体用于:

1.市看守所运行费:60万元

2.办案费:40万元

(三)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项目预算100万元,资金到位率100%,据实向县财政申请拨付。资金拨付后为了规范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我局制定了《公安局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由局财务室进行统一管理,并严格审核支出,确保经费的支出真实有效。在会计核算时未将看守所送押、提审、送检差旅费与其他差旅费分开核算。

四、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市看守所运行费方面,2018年1月我局与市公安局签订了看守所运行业务合同,约定市看守所为县看守所提供羁押看管场所和民警、辅警办公场所,每年支付运行经费60万元。

办案费方面,办案单位凭刑事拘留证将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拘留后24小时内对被拘留人员进行首次讯问,需要逮捕的,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检察院批准,期间会根据案件需要进行次数不等的提审或补充侦查。刑拘1人需前往市看守所的次数最少为3次,对于批准逮捕的最少增加2次。办案的差旅费、车辆修理费等费用的报销由各办案单位内勤据实到局财务室报销,办案的车辆汽油费,由各办案单位根据需要向警务保障室申报油卡充值计划,由警务保障室统一采购并报销。

五、项目绩效情况

1、确保了看守所羁押工作的顺利开展。因县看守所2017年8月起搬迁新建,没有办公和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暂时租用市看守所的场地,项目的实施保障了看守所羁押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教育改造的机会。看守所坚持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嫌疑人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促使他们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认真反省,改过自新。

3、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2018年刑事立案1139起,较2017年下降19.56%;刑拘695人,逮捕262人,立案和逮捕数也都明显下降;移送起诉645人,移送起诉率明显增加,工作效果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

六、项目自评结果

我局按文件要求,成立了专门的绩效评价工作组,进行专项支出评价,工作组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整理收集相关资料、检查财务会计记录,对照《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表》逐条进行自查自评,评分为93分,优秀。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看守所暂时搬迁至市看守所给我们的办案和羁押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不便,不论是送押还是提审等工作都极为不不便。路途的遥远不仅增加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也增加了我们办案民警及嫌疑人的安全隐患,希望县委、县政府加大“三所一队”建设资金的保障,尽快完成“三所一队”的建设。

 

 

专项绩效自评指标体系表(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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