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R—2024—00002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对2023年7月30日前印发的现行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源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0件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见附件1)。
(二)《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源县森林资源、资产流转与抵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19件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源县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通知》等56件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源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8件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见附件4)。
(五)对《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主要路段部分车辆限时禁行的通告》等13件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见附件5)。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废止、失效之日起不再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公布或重新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修改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附件:1.本级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