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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桃源县卫生健康领域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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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R-2024-17001


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属各股室:

为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桃源县卫生健康领域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桃源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15日

 

 

第一条  为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选择较轻或者最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其他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卫生健康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七条  “主动供述卫生健康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既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尚未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向卫生健康部门主动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也包括在被卫生健康部门调查后主动供述卫生健康部门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  “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是指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向卫生健康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揭发其他违法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顺利查处,或者阻止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等情形。

第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规定。

当事人有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不适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桃源县卫生健康领域从轻行政处罚行为清单.doc

      2.桃源县卫生健康领域减轻行政处罚行为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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