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桃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桃源县财政局 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桃源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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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县城管执法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区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规范收费管理工作,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建〔20249号)、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等有关文件规定,经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报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桃源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在县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等服务的,除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保洁服务费。

二、定价原则

按照 “产生者付费” 原则,建立健全计量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同时,充分考虑用户经济承受能力,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三、征收方式和标准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单、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可以按照月、季度或者年度收取。对县城区范围内居民户(含暂住户)采取按3元/人/月(或按用水量0.4元/m³随水代征,代征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以县人民政府通知为准)。非居民垃圾处理费,实行自行申报、委托代征和委托代收等征收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减免及优惠政策

对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照规定减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有关要求

(一)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已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镇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不包括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处置双方协商确定。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项目按附件《桃源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

(三)建立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机制,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和县城管执法局等另行制定。

(四)做好收费公示。各执收单位应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项目、标准,并在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中单独列示由用户承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其他代收费的标准和金额,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协调化解征收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五)已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漆河镇、陬市镇环卫部门参照此通知标准执行(不包含“营运车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下浮。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桃价〔2014〕18号)和《桃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桃源县陬市镇、漆河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桃发改价〔2023〕5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桃源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doc

 

 

 

桃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桃源县财政局

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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