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R—2024—09001
各机关股室、市场监管所、执法队,检测检验中心:
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执法,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3〕2号)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通知》(湘市监法〔2023〕36号)等规定,本局制定了《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和《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现予公布实施,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docx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