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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0801

2024-08-06 08:19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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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年4月1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富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粮优米”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桃源县教师进修学校购进的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粮优米”进行抽检(抽样单号:DBJ24430700566070109ZX)。2024年5月11日,检验机构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出具NO:C2404CJ045检验报告载明:当事人生产的“粮优米”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碎米(总量)实测值30.4%,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15%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5月14日,本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粮优米”,产品执行标准:GB/T 1354;质量等级:一级大米;该批次产品碎米(总量)项目低于标示执行标准所引用的GB/T 1354一级大米指标,属于低等级产品冒充高等级产品。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数量3吨,共120袋,货值金额14400元,获利2400元。截止案发,未收到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投诉报告。涉案产品碎米(总量)项目不合格系当事人出厂检验时把检验样品与其他样品相混淆,人为失误所导致。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以次充好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不合格指标项对人体生命健康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社会影响较小,风险较低,违法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但当事人在产品出厂检验时出现人为操作失误,导致未达到标注等级标准的产品流入学校食堂,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当事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二项裁量基准的所列从轻情形,可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二项裁量基准所列裁量幅度予以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罚款86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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