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桃源县热市加油站
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2860
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765620260H
地址:桃源县热市镇温泉村牧场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必珍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1、现场监察记录1份;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调查询问笔录1份;4、现场照片1张;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徐必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桃责改字〔2024〕6号)。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桃不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4年8月19日,我局召开了局党组集体讨论会议,考虑到你(单位)已于2024年7月16日与湖南湘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环境保护技术服务管理合同书,2024年7月29日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你(单位)的未按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违法行为已同时满足《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中清单第8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适用条件:1.初次违法;2.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4.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并且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清单第8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望今后引以为戒。
你(单位)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