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

字号:【

TYDR—2024—00006

桃政发〔2024〕7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森林防火令通告如下:

一、防火期

2024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

二、防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区域。

三、防火内容

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鞭炮、点孔明灯;

(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三)烧稻草、烧田埂、烧秸秆、烧草木灰、烧炭窑、烧

果园和菜园杂草、烧田基草、焚烧垃圾、炼山;

(四)野外吸烟、乱扔烟头;

(五)烧山狩猎、烧蜂、熏蛇鼠;

(六)上坟、出葬烧纸、烧香、点烛;

(七)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野营和自驾游用火;

(八)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违法责任

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全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文件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