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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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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R—2024—00008

桃政发〔2024〕9号

为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范围

漳江街道、浔阳街道、青林回维乡、枫树维回乡、木塘垸镇、陬市镇全部行政区域。

二、限烧区范围

全县未列入禁烧区的其他行政区域。

三、禁限烧规定

(一)在禁烧区域内,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包括水稻、油菜、棉花、玉米等农作物产生的秸秆,下同)。

(二)在限烧区域内,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部门会商指令,组织有序焚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焚烧秸秆:

1.每日17:00至次日7:00;

2.风速小、静稳、逆温等不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天气;

3.下雨天或者秸秆潮湿不能充分燃烧的天气;

4.当地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将出现以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5.当日出现以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中度及以上污染连续达三小时;

6.当地已经启动轻度及以上大气污染应对管控措施(仅因臭氧污染启动的除外);

7.发布三级及以上等级森林火险预警;

8.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烧区域以及限烧区域的禁烧时段内,进行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的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露天焚烧秸秆且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层层落实秸秆禁烧责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农业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要带头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桃政发〔2017〕6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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