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桃源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社会信用代码:124307250580106317
地址:桃源县漳江街道
现场负责人:熊海君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1****033X
根据相关问题线索,桃源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桃源县芭蕉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涉嫌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已开工建设,我局于2024年9月2日对你单位组织实施的上述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该项目于2024年1月8日开始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4张;提取时间:2024年9月2日;提供单位:桃源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常德市水利局关于2024年度桃源县笋子溪等8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常水函〔2023〕73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日;提供单位:桃源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桃源县芭蕉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5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桃源县芭蕉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存在未批先建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桃源县芭蕉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未及时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向武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