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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常环桃责改字〔2024〕19号

2024-11-13 15:03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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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桃源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熊海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7250580106317

地址:桃源县漳江街道黄花西路006号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9月4日对你单位组织实施的桃源县芦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30日擅自开工建设桃源县芦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9月4日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熊海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30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常德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该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30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应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该行为的处罚不以整改结果为前提条件。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 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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