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10月15日,我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指定管辖通知书常市监指定〔2024〕13号,我局于即日立案调查。2024年8月6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常德桃花源风景名胜区珊珊发糕店(下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6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抽检单编号为DBJ24430700568819057)。2024年9月25日,常德市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香蕉的《检验报告》,2024年10月15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本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指定管辖通知书》以及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4FJ19057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的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指定管辖通知书》以及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No:24FJ19057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4年11月11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该批次香蕉系当事人从武陵区昌宏水果经营部购进,当事人共计购进该批次香蕉18kg,购进价为4.44元/kg,销售价为6.67元/kg,该批次香蕉在2024年9月25日常德市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之前就已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40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提供进货来源,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确属不知购进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