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统筹乡村区域化党建,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及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二)统筹区域发展。参与拟订本区域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建设规划并统筹落实,负责促进辖区经济建设、项目发展工作,承担优化发展环境、采集企业信息、服务辖区企业、促进项目发展等工作。
(三)组织公共服务。组织实施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事项,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领域相关法规政策。
(四)实施公共管理。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城市)管理、控违拆违、征地拆迁等综合性管理工作,承担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职能。
(五)维护公共安全。承担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等。
(六)监督执法管理。对辖区内各类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组织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七)动员社会参与。动员辖区内各类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为乡镇发展服务。
(八)保障村民自治。指导村民委员会建设,健全村民自治平台,组织驻村单位和村民参与村级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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