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领导本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依法行使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主要履行下列职能: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讨论和决定本辖区党的建设、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执行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辖区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宗教、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加强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和村(社区)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街道党工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街道单位的工作人员。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六、领导本辖区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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