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稳定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指导。
二、负责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调整产业结构,引导现代农业发展;加强市场监督,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就业。
三、紧紧围绕实现和维护群众利益开展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和巩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加强民事纠纷调解,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开展乡村振兴和社会救助,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负责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做好防灾减灾、征兵、民兵预备役和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环境保护,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农民的人口素质和生活质量。
五、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引导各类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发展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和集体公益事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提供政策、科技、市场信息和社会救济、救助服务。
六、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编制财政预决算,并组织预算执行。
七、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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