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改革,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监督检査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二)组织宣传和贯彻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办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研究、知识培训、统计普法等有关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建立健全县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投入产出调查;汇编提供全县国民经济核算资料,拟订全县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县情县力普查计划与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县情县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社情民意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小康监测、全社会创新情况监测、粮食监测、贫困监测等方面统计监测。
(七)组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小康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审核县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十)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统计科研、统计教育、统计宣传和统计干部培训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基层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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