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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桃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4-14 09:54 【字体:

委托单位:桃源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桃源县浔阳街道临沅路042号

法定代表人:赵月娅

受委托单位:桃源县黄石水库灌区管理局 

地    址:桃源县黄石镇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丁璇如

为加强和规范桃源县黄石水库灌区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桃源县黄石水库灌区管理局管理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渔业行政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增强民众法治意识。

(二)行政检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单位行政检查的要求,对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行使渔业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四)行政处罚权。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一)。

(五)提请查处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执法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及时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委托执法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因委托单位指导和监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委托单位承担责任。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受委托单位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统一格式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所有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按年度单独编号,编号方式为在统一格式的文号“农”前加“(黄石水库)”,如“桃(黄石水库)农(渔业)罚〔2023〕1号”,受委托单位办理案件须通过协同办公平台报送格式文书,待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委托单位预留格式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要按照有关要求,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职责,确保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对委托单位提供的统一格式、单独编号、加盖印章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并对年度内已使用的文书进行登记,对年度内未使用的文书进行注销。

8.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9.因错误履行委托职责导致赔偿的,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10.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11.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2.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不经审核擅自使用预留格式文书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县司法局备案。

 附件一:桃源县农业农村局委托行政处罚事项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桃源县农业农村局委托行政处罚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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