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由桃源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列入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异常经营名录或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向本局申请信用修复。
二、申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需要符合的情形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三、申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详见附件2或附件3
四、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需要符合的情形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五、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详见附件2
六、申请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需要符合的情形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七、申请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详见附件3
八、信用修复不收取费用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信用修复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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