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增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工程变更增补行为,完善变更增补决策程序,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制止工程随意变更增补、任意增补建设内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设计进行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增补。在项目建设中遇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增补的项目,应遵循科学、节俭、优质、高效、适用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变更增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增补事项分解申报、规避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其他专项资金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增补是指已发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使用功能变化、设计缺陷、设计与实际不符、施工条件变化、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增补;为实现工程完工需要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程及原设计之外的增加工程。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成立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小组。监管小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牵头,县监察局、县招标办、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县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处)、县财政局(县财政评审中心)、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县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工程变更增补的监管力度。监管小组建立会审制度,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在听取相关各方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程序简便的原则提出会审意见。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主动接受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监管小组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内容和范围施工,不得擅自扩大工程变更增补范围并尽量减少工程变更增补次数。
第七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增补的跟踪,及时向监管小组提出建议。
第二章 项目变更增补范围及类别
第八条 工程变更增补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工程设计变更增补,包括建设方案、标准、规模、内容变更增补及其引起的投资变更增补;
(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三)工程量和费用增减;
(四)暂定材料、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
(五)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增补;
(七)使工程竣工必需实施的附加工程;
(八)原设计之外的增加工程;
(九)其它变更增补。
第九条 项目变更增补分为一般变更增补、较大变更增补、重大变更增补。
(一)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变更增补:
1.指单次工程变更增补在30万元以内且未超过合同价10%的;
2.累积变更增补在30万元以内且未超过合同价20%的;
(二)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变更增补:
1.单次变更增补在30万元内且超过合同金额10%的;
2.累积变更增补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
(三)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变更增补:
1.项目变更增补引起的投资总额变化超过批准概算的;
2.单次项目变更增补或累积变更增补在100万元以上的;
3.监管小组认为需要上报县政府决策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工程变更增补行为,完善变更增补决策程序,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制止工程随意变更增补、任意增补建设内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设计进行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增补。在项目建设中遇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增补的项目,应遵循科学、节俭、优质、高效、适用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变更增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增补事项分解申报、规避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其他专项资金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增补是指已发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使用功能变化、设计缺陷、设计与实际不符、施工条件变化、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增补;为实现工程完工需要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程及原设计之外的增加工程。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成立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小组。监管小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牵头,县监察局、县招标办、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县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处)、县财政局(县财政评审中心)、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县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工程变更增补的监管力度。监管小组建立会审制度,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在听取相关各方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程序简便的原则提出会审意见。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主动接受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监管小组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内容和范围施工,不得擅自扩大工程变更增补范围并尽量减少工程变更增补次数。
第七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增补的跟踪,及时向监管小组提出建议。
第二章 项目变更增补范围及类别
第八条 工程变更增补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工程设计变更增补,包括建设方案、标准、规模、内容变更增补及其引起的投资变更增补;
(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三)工程量和费用增减;
(四)暂定材料、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
(五)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增补;
(七)使工程竣工必需实施的附加工程;
(八)原设计之外的增加工程;
(九)其它变更增补。
第九条 项目变更增补分为一般变更增补、较大变更增补、重大变更增补。
(一)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变更增补:
1.指单次工程变更增补在30万元以内且未超过合同价10%的;
2.累积变更增补在30万元以内且未超过合同价20%的;
(二)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变更增补:
1.单次变更增补在30万元内且超过合同金额10%的;
2.累积变更增补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
(三)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变更增补:
1.项目变更增补引起的投资总额变化超过批准概算的;
2.单次项目变更增补或累积变更增补在100万元以上的;
3.监管小组认为需要上报县政府决策的。
第三章 变更增补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变更增补实施前,应按变更增补类别填写《项目变更增补审批表》,并附以下资料:
1.变更增补申请或项目变更增补情况说明(包括:变更增补原因、内容及范围、对工期相关事项的影响等),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
2.项目变更增补审批表需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责任主体签字;
3.设计变更增补应附变更增补设计图和说明,并由设计人员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
4.项目变更增补引起的工程量及价款的增减明细;
5.涉及施工组织方案变更增补、措施项目费调整的附专家评审意见;
6. 涉及重大设计变更增补的,须报原设计文件审查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一般变更增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管部门等相关责任主体会商,形成变更增补意见;
2.填写《工程变更增补申请表》,各方责任主体签字后报财政或审计对变更增补工程量和价款进行初步确认;
3.除整个变更增补金额不足1万元的项目外,其余均报分管县级领导同意后实施,同时报县公管办备案。
第十二条 较大变更增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增补申请表》,各责任主体签具意见;
2.监管小组现场踏勘、提出会审意见;
3.报分管县级领导同意;
4.财政或审计对变更增补进行初步确认;
5.报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领导审批(常务副县长)后实施。
第十三条 重大变更增补除按照第十三条的程序办理审批外,还需提交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遇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施工单位应在该项目变更增补施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增补工程价款计算清单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报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当时情形。
第十五条 变更增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计算应在被隐蔽前完成复核,并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式,提供有明显标示尺度的影像资料。复核应有财政或审计人员参与。
第十六条 除第十五条情形外,变更增补项目应在办理完变更增补审批手续后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外的工程增补,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且与主体工程可分割实施或与原施工单位不存在施工工序上的前后连续性的,或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四章 变更增补计价原则
第十八条 项目变更增补价款调整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增补,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增补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增补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增补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增补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增补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增补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增补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增补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增补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增补工程的价格。工资按照施工时段适用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执行;材料和机械进出场费参照施工时桃源市场价格或按照湖南省消耗量定额标准和常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施工时发布的价格执行。其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设计变更增补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增补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增补涉及工程价款变更增补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增补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增补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增补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第十九条 未按上述规定和程序履行工程变更增补的,财政、审计部门不予结算。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严禁利用项目变更增补机会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标准、扩大规模。不得肢解项目变更增补规避审批,不得在项目变更增补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不改正的,按违纪论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没有做好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就组织施工而导致工程变更增补的;
(二)对工程计量、签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工程现场监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工程变更增补的;
(四)未经审批、备案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工程变更增补的;
(五)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六)对工程变更增补、隐蔽工程签证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七)未履行变更增补审批手续而擅自支付变更增补工程款或进入竣工结算的;
(八)未妥善保存工程变更增补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工程变更增补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因施工方案不当等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担;因擅自变更增补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相关部门1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工程变更增补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相关部门1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造成;
(四)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同意变更增补的。
第二十四条 勘察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工程变更增补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相关部门1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
(二)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增补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工程变更增补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相关部门1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
(一)未获得勘察资料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二)未到现场踏勘或在调查收集基础资料还不够齐全的情况下便进行图纸设计,致使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符而引起的变更增补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监管小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不改正的,按违纪论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没有经过调查研究、现场察看、集体讨论,擅自表态同意工程变更增补的;
(二)在收到关于工程变更增补的申请后,没有及时组织会审,或虽经会审但没有签署具体意见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局、县财政局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造成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不改正的,按违纪论处:
(一)对未按程序办理的变更增补项目进入竣工结算的;
(二)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实、取证或不向监管小组报告的;
(三)不按程序评审造成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政府投资资金浪费和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行业监管部门对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行业或部门有工程变更增补规定的,还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县此前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增补审批表(表一、表二、表三)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增补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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