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桃源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将桃源县2018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2018年桃源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共132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产生105名,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27名。
二、选任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三、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
桃源县司法局会同桃源县人民法院、桃源县公安局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从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
(二)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
桃源县司法局会同桃源县人民法院、桃源县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并征求其本人意见。
2、个人申请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
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人民团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向当地司法所进行推荐。
资格审查。桃源县司法局会同桃源县人民法院、桃源县公安局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本人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填写《桃源县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四)确定人选。桃源县司法局会同桃源县人民法院、桃源县公安局从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名单中,确定拟任命人选。
(五)拟任公示。桃源县司法局会同桃源县人民法院、桃源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七)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桃源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桃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八)就职宣誓。桃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桃源县人民法院会同桃源县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五、人民陪审员职责和待遇
(一)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六、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
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
(二)报名地点
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
(三)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大一寸蓝底免冠照片2张。
4、以上材料由司法所完成初审后交至桃源县法规股。
七、其他事宜
由桃源县司法局、桃源县人民法院、桃源县公安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13517362300。
桃源县司法局
桃源县人民法院
桃源县公安局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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