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上级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 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完善并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内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职能转变。县医保局应完善全县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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